鲁外职院综字〔2018〕25号
关于印发《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2018年11月19日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努力节约费用;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院设置财务审计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泰安校区、学院食堂等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单独核算,由财务审计处统一安排、领导和检查。
学院工会财务管理由工会负责,会计核算由财务审计处代管,每年接受工会经费审核委员会的审核监督。
学院党费财务管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会计核算由财务审计处代管。
第八条 学院财务审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财务审计处会同人事处等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是指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费用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院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费用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处负责组织学院各处室系部,按照“两上两下”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院级预算和部门预算,其中,资产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指标细化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院级预算和部门预算之间高度协调一致,杜绝两张皮现象。学院预算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预算编制具体流程为:学院各处室系部九月份编制本部门预算分别提交给财务审计处和国资办,财务审计处汇总各部门预算数,与各部门进行沟通、调整,经院长批准后,形成“山东外贸职业学院一上预算”,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提交省商务厅。十一月底前,财务审计处根据学院对年度预算提出的指导意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充分考虑学院发展规划以及财力状况,与各处室系部就费用预算进行充分沟通论证。同时,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资产配置制度和存量资产的情况,与各处室系部沟通论证资产采购预算,按轻重缓急,对有关项目排序。省财政厅一下预算下达后,财务审计处根据预算控制数和前期沟通的结果,提出财务预算的总体建议方案(其中项目按照资金情况顺序安排),经院长审核后,编制“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财务预算草案”,报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形成“山东外贸职业学院二上预算”,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提交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二下预算批复下达后,在全院发布部门预算并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预算的,按规定报请省商务厅、财政厅调整预算。其他收入预算需要调整的,由学院自行调整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费用预算。
预算执行中,需要调增费用预算的,首先在学院审批立项,项目金额在五万元及以下的由院长审批,金额五万元以上的由党委会审批。除自筹资金用于调增费用预算外,按收支平衡原则,需同时确定相应的费用调减预算,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预算调整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需同步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学院将预算执行情况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预算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预算结余类科目,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院从省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商务厅等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即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除科研经费外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七)捐赠收入,即学院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八)利息收入,即学院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九)租金收入,即学院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照规定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十)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现金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学院严格票据管理: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归档均应履行规定手续。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费用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 学院费用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用,即学院开展各类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种费用。
(二)单位管理费用,即学院院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不含团委、学工部等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学院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三)经营费用,即学院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资产处置费用,即学院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
(五)其他费用,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坏账损失、罚没支出、现金捐赠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费用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项费用必须有合法的、真实的单据,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不接受业务单位套取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各项费用严格执行报销审批程序。
(一)差旅费。按照《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
(二)公务接待费。按《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用餐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
(三)培训费。按《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审批。
(四)公务用车运行费。按《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审批。
(五)资产采购费用。按《山东外贸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审批。
(六)系部教学业务费由系主任审批,学生活动经费和学生实习实训费由系书记审批。
(七)系部创收收入的开支由主任和书记双签,其他部门创收收入费用由部门正副职双签,没有副职的,部门正职与分管院领导双签。
(八)托儿费、职工探亲差旅费等按定额报销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九)上述以外的费用按以下金额权限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5000元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
(十)学院财务审计处每周一、二及周四上午办理报销付款及单据审核业务。
第六章 净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累计盈余是指学院历年实现的盈余扣除盈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以及因无偿调入调出资产产生的净资产变动额。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资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费用不得超出基金规模。我院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学院事业收入的5%提取学生奖助基金,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专人负责现金出纳业务,严格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实现“钱账分管”。现金出纳审核单据进行款项收付,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会计每月至少不定期监盘现金一次,以保证现金账实相符。
学院按省政府要求推广使用公务卡,除小额零星开支(100元以内)和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及银行转账结算的业务外,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三十条 学院设专人负责银行出纳业务,严格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实现“钱账分管”。银行出纳审核单据进行款项收付,登记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会计负责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后存档。
有关部门需领用空白支票、办理电汇或网上付款的,按费用审批权限由相应人员授权审批,财务人员按付款金额列作经办人借款,经办人持发票办理报销时冲抵借款。
学院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严格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鲁财库〔2014〕37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商务厅、财政厅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学院须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报经省商务厅、财政厅批准。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学院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学院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
第四十条 预算会计报表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学院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学院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填表提交。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二条 学院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一章 校办产业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校办产业是指学院投资设立的企业(学校)和受商务厅委托管理的企业,各校办产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青岛金桥劳动服务中心、青岛金桥对外经贸交流专修学校会计核算由学院财务审计处负责办理,其他校办产业自行设立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 校办产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校办产业的法人是本企业(学校)的会计责任主体,对本企业(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法人要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机构的建设纳入自己工作的主要职责范围。法人更换、调离、退休等都要办理交接手续,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实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七条 校办产业参照《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每年12月前向学院党委报送下年度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每月向学院财务审计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接受财务监督,如需调整预算,需向学院党委提交预算调整申请。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鲁外职院字〔2016〕60号)》同时废止。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