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鲁外职院学字〔2018〕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
第二条 获奖学生一般应当满足本办法的评选条件, 但项目细则或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项目细则或协议执行。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
第三条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院学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三)省政府奖学金是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6000元。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
(五)学院学生奖学金是为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成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由学院出资设立,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每学期评选一次。
(六)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会或个人在我院设立的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四条 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
5.积极参加课外文体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热心集体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1.考试课或考查课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及格;
2.参评年度受到院级各类纪律处分或违纪处分尚未解除;
3.参评年度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4.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第六条 同一评奖年度内,学院学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可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只能获评一项。
第七条 具体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获两次一等奖学金;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多项活动,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曾获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并被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省政府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曾获一等奖学金;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多项活动,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曾获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学院学生奖学金: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班级排名进行筛选,一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人数的5%,二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人数的10%,三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人数的15%。
(六)社会奖学金:奖励对象、奖励金额、评选条件、评审时间等根据学院与捐资方签署协议规定的条件,一般要求学生诚实守信、学业表现优秀,同时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机构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依据相关办法,负责本系学生奖学金申报、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流程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一般在春季学期及或秋季学期集中开展;各类奖学金(学院学生奖学金除外)均采用申请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将各奖学金管理条例下发通知到各系,各系根据奖项要求,公开发布通知,学生自愿申请。
第十二条 各系组织评审奖学金,由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参考学生的学业表现和综合表现,结合学院奖学金评审办法以及各类奖学金的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奖项要求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奖学金实行公示、审批制度。各系组织评审,确定初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确定初评名单,在院级层面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工作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系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起申诉,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所在系。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处理结果仍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申诉。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奖学金名单确定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作发放表,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相应获奖学生。
第十八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年度获评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院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年度为学年,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原奖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