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鲁外职院学字〔2022〕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山东省学生资金管理办法》(鲁教科教﹝2020﹞15号)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2020年8月第一版)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且在申请学年内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资助额度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额度分为三档,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金额分配及评审时间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按照各系(泰安教学部)符合条件的学生数比例,提出各系(泰安教学部)国家助学金金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向各系(泰安教学部)下达国家助学金金额。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具体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的规定时间为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前,各系(泰安教学部)应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本办法,保证所有学生了解国家助学金政策。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各系(泰安教学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学费减免情况,依据学生申报材料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议,并根据学院下达助学金经费预算确定初评名单,并在本系(泰安教学部)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各系(泰安教学部)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泰安教学部)所申报的学生名单结合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一年分2次发放,春季助学金一般每年5月31日前、秋季助学金每年11月30日前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获资助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系(泰安教学部)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追责问责。各系(泰安教学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在评审年度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 在评审年度内,获得资助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助学金用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