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与处理办法
鲁外职院学字〔2021〕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对学生的处理和处分程序,完善学院民主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撤销或者变更相应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学院做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是被申诉人。申诉人、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理或者处分出具决定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或者处分、处理或者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
(三)对学生本人作出的退学处理的决定。
第七条 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认为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学生;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范围;
(四)在规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
第八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达不清楚者,通知申诉人于7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时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
(二)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三)超出申诉期限的;
(四)申诉人重复提出申诉的;
(五)主动撤回申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
(六)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七)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的。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会议由学生工作处通知,成员由单数组成,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方有效,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和询问。
第十三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应送达申诉人,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书信送达、公示等方式。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四)审理的时间及方式;
(五)审理情况概要;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及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定和其他依据;
(七)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四条 在申诉人向学院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应当终止相应工作,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与处理办法(试行)》(鲁外职院学字〔2014〕16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受理申请表
2.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申请受理答复表
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